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8699號
TPDV,114,司票,8699,202504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699號
聲 請 人 鄧心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汪婷婷洪碧華洪龍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洪龍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查聲請人提出本票原本5紙中,並無聲請狀本票附表編號4發
票日113年9月30日之本票,請更正附表編號4之內容或提出
正確之本票原本。另有發票日為113年9月20日之本票原本未
記載於附表中,請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