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774號
TPDV,114,司票,3774,202504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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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774號
抗 告 人 王真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蕭弘彬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14年3月11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77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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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