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0352號
TPDV,114,司執,80352,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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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35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谷庸
債 務 人 曾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之勞保、郵
局、保險資料後執行,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因債務人之
住所係在新北市中和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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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