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715號
TPDV,114,司促,4715,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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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明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詠蓁、張少葳、張宸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街00號5樓」建物最新第一類
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
二、提出相對人林詠蓁、張少葳、張宸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三、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林詠蓁、張少葳、張
宸翔戶籍地之證明文件及回執,或經相對人或其同住家屬之
領取簽收紀錄。
四、聲請人應於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底之具狀人處蓋用管委會大
小章,並補正主任委員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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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