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金字第72號
原 告 吳家端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芥宇律師
被 告 林子新
廖昱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
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779號),本院於民國114
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9萬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5萬9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以新臺幣59萬200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林子新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自稱「周潤發」等人所屬之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獲
取所收款項1%之報酬。其等基於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
得去向之故意,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詐取伊合計新臺幣(下
同)59萬2000元,並隱匿犯罪所得去向,致伊受有59萬2000
元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9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13年4月4日,見附民卷第31、3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下稱59萬2000元本息)。並
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9萬2000元本息。二、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參、被告部分:
一、被告廖昱燁則以:原告原起訴請求金額(331萬5000元)太
多了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二、被告林子新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陳述或聲明。
肆、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為被告廖昱燁所不爭執(僅以前詞置辯
),而被告林子新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
,視同自認,且被告廖昱燁因上開行為犯共同詐欺取財等罪
,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14號刑事判決各從一重判處
有期徒刑1年6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13至40頁),自堪認屬實。
二、基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第1項規定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9萬元2000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併依聲請及依職權各酌定擔保金額為准、免假執行之宣
告。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伍、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物品 提領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金額(不含手續費) 提領地點 犯罪所得 原 告(吳家端)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2年1月5日9時40分許假冒健保局人員致電吳家端,佯稱健保卡遭異常使用購買藥品,並轉接至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假冒之警官及檢察官,佯稱其涉及毒品洗錢案件,須申請司法援助、資金清查云云,使吳家端陷於錯誤,依指示為下列行為: ⑴於同日14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2交付現金120萬元(非本案起訴範圍)、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中華郵政高雄灣仔內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⑵於112年1月6日12時19分許匯款57萬元至自己之中華郵政高雄灣仔內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中華郵政高雄灣仔內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吳家端之中華郵政高雄灣仔內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昱燁 ⑴112年1月6日14時16分許:60,000元 ⑵112年1月6日14時17分許:60,000元 ⑶112年1月6日14時18分許:28,000元 太平長億郵局(臺中市○○區○○○街00號) 5,920元 ⑷112年1月10日8時38分許:60,000元 ⑸112年1月10日8時39分許:60,000元 ⑹112年1月10日8時40分許:28,000元 臺中文心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吳家端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昱燁 ⑴112年1月6日15時14分許:50,000元 ⑵112年1月6日15時15分許:50,000元 ⑶112年1月6日15時16分許:48,000元 元大銀行大里德芳分行(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 ⑷112年1月8日10時56分許:50,000元 ⑸112年1月8日10時57分許:50,000元 ⑹112年1月8日10時58分許:48,000元 元大銀行水湳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