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紀建洲即紀建州即紀德宜(已歿)
代 理 人 葉日謙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
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民法第6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如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甚明。此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後
,業已於民國113年12月2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等在卷可憑,足認上揭事實,堪予認定。聲請人既已死亡
,已無權利能力,債務人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自應駁回債
務人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