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2509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志鈞
住○○市○○區○○路○段000號24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家榮即姜榮企業社、沈家有、范姜忻婷間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㈠債務人沈家榮所有之不動產,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該不動產所在地在桃園市平鎮區;㈡債務人沈家 榮對第三人富胖達(股)公司、中航物流(股)公司之薪資債權 ,惟依其聲請狀所載該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臺北 市中正區;㈢債務人沈家榮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公司南中壢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該第三人 所在地在桃園市平鎮區;㈤債務人沈家有對第三人威秀影城( 股)公司、維尼娛樂行銷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 狀所載該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新北市中和區㈥債 務人范姜忻婷對第三人富胖達(股)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該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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