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71996號
TCDV,114,司執,71996,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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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199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林翔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靖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又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 債權,債權人既已指明欲執行債務人財產,即無執行標的物 所在不明而得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又 上開第三人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及內湖區區,均非在本 院轄區,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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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