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69290號
TCDV,114,司執,69290,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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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92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建華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金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柯金長強制執行,惟無法查知債 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院調 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執行,顯見本 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 務人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 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 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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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