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269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熊亦香
住○○市○○區○○路00號11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原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苗栗縣泰安鄉士林國民小 學之薪資等債權為強制執行,惟查第三人址設苗栗縣泰安鄉 士林村馬那邦26號,依首揭規定,應為執行行為係在苗栗縣 泰安鄉,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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