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巫宬宇
楊竣安
李浩謙
楊沛澄
相 對 人 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
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
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
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
動事件法第15條及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調解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8,9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聲請調解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
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四、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以補正聲請之合法要件後,即進
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