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4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葉紹明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家存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換發債權 憑證,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花蓮縣花蓮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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