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0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峻偉
住○○市○○區○○○路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文龍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人壽保險資料以強制執行,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 人戶籍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 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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