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47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號及117號
送達代收人 曾郁珊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6樓
債 務 人 廖旗成 住○○市○○區○○路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資料並聲請執行 債務人對第三人永康二王郵局之存款債權,因債權人已具體 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 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上開第三人係設於臺南市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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