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129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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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子賢
住同上
債 務 人 曹睿芯即曹曉萍即陳曉萍
住○○市○○區○○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並聲請 調查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保險契約資料及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因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而上開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前金區,非在本院轄 區,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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