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4357號
CTDV,114,司執,24357,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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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43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孟潔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張玉芳  住高雄市彌陀區鹽港二路和平二巷2之2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保險契約資料 後為強制執行,經查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資料, 另債務人現加保於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而該第三人係設 於臺北市中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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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