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宋淑珠
送達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二段0 00號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銘君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號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3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67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莉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