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2667號
TYDV,114,司執,52667,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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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66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 理 人 葉啓栯
債 務 人 昌台億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秀蘭
債 務 人 張官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張官文之勞保資料以為執行,是 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 務人設籍於基隆市,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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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台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