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1588號
TYDV,114,司執,51588,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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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5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世憲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彭士嘉  住○○市○○區○○○○街0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依債權人提出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 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資料,並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 契約(僅有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契約),惟債權人仍具體指 明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 保險契約金錢債權,而依其聲請狀所載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 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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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