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5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世憲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彭士嘉 住○○市○○區○○○○街0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依債權人提出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 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資料,並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 契約(僅有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契約),惟債權人仍具體指 明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 保險契約金錢債權,而依其聲請狀所載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 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