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0836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戴紫晴即戴莉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查詢債務人郵局及勞保資料以強制執行,惟查債 務人現籍設臺東縣,非在本院轄區,有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