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9653號
TYDV,114,司執,49653,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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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965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德明
債 務 人 陳寶貞即陳文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保險資料以強制執行,惟查債務 人現籍設臺南市,非在本院轄區,有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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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