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886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樓至11
樓、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彭美玲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巷0弄0號
3、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籍設新竹縣,有債務人 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