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49號
債 權 人 中央貴族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賓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閻光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
委會組織報備證明。
二、提出債務人閻光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報債務人有無居住於區分所有建物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