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楊盈蓁
相 對 人 陳建禾
胡芳綺
簡悌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一一三年度全
字第四十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3年
度全字第4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此有該裁定附卷可稽。茲聲
請人以其業與相對人胡芳綺、簡悌豐成立和解,而認本件無
假扣押之必要,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