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書亞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娟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許榮唐
李富明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台灣銘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台銘投資公司)之股東,持有股份3,920,000股(佔比49%,
下稱系爭股票),相對人許榮唐則為台銘投資公司之董事長
,持有股份4,080,000股(佔比51%)。聲請人前負責人即訴
外人劉立恩因涉刑事案件,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遭羈押,
聲請人遂變更負責人為蔡佩娟,且於同年11月1日完成公司
變更登記。詎許榮唐趁劉立恩遭羈押,偽造113年8月27日及
同年11月27日台銘投資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並虛構聲請
人曾於112年3月7日將系爭股票設質於許榮唐,嗣經許榮唐
行使質權並處分系爭股票予相對人李富明等不實事實,許榮
唐復於114年1月22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於上記載聲請人於11
4年1月3日轉讓系爭股票等不實內容後,於114年1月24日持
該議事錄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解任暨補選董事登記,嗣聲請人
於114年2月11日、114年2月24日收受桃園市政府114年2月8
日、114年2月19日函文,始查知上情。聲請人擬依民事訴訟
法第247條第1項提起確認轉讓系爭股票行為無效之訴,及依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
段及第2項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系爭股票及損害賠償,為
免系爭股票遭相對人處分,導致日後執行困難,願供擔保以
代釋明,爰依法聲請假處分等語,並聲明:聲請人願以聲請
人或第三人提供之金融機構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提供擔
保後,禁止相對人就系爭股票,於本案判決確定前,為過戶
、交割、轉讓、信託、質押、公司變更登記及一切處分行為
。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
,得聲請假處分;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
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
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
2條、第533條前段準用同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假處分之原因,即前開法文規定請求標的之現狀變
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而所謂請
求標的物之現狀變更,係指請求之標的物,其從前存在之狀
態已有變更或將有變更而言,凡對於物或權利為事實上或法
律上之處分均屬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號裁定意旨
參照)。而是否有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者,應就標的本
身客觀判斷,債權人主觀上之疑慮或債務人單純否認權利,
並不該當。必須債權人就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已有釋明,亦
即須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必待釋明有
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後,始得准為假處分。債權
人若未依法表明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或雖有表明原因但未
釋明,均不符合假處分之要件。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前揭請求,業據其提出台銘投資公司之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服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偵聲字
第403號刑事裁定、臺北市政府113年11月1日函附聲請人公
司變更登記表、桃園市政府114年2月8日、114年2月19日函
文、台銘投資公司113年8月27日及同年11月27日股東臨時會
議事錄等件為證,且既聲請人有提起民事請求之計畫,則聲
請人對相對人有假處分之請求並非無據,足見聲請人對於相
對人應有請求原因存在。
㈡然就本件假處分之原因,審酌假處分之目的應在維持請求標
的之現況,以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許榮唐現既未持有系爭
股票,本不得對之為過戶、交割、轉讓、信託等一切處分行
為,故難認此部分有何假處分之保全必要;李富明現雖持有
系爭股票,然聲請人僅泛稱如讓李富明持續行使股東權利,
恐致其股東權益無法回復及台銘投資公司將面臨財產流失之
風險等語,未就具體原因為任何釋明,揆諸前開說明,尚與
假處分之要件不符。
㈢綜上,聲請人就系爭股票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僅空言為上開主張,然未能提出任何得即時
調查之證據供本院審酌,自難認其已就假處分之原因盡釋明
之責。聲請人雖陳明願就此部分聲請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
,然本諸上開說明,須聲請人已就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盡釋
明之責後,法院仍認釋明有所不足時,始得命供擔保以補釋
明之不足,從而,聲請人既未能就假處分之原因為釋明,其
所為假處分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不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