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6號債 務 人 李坤學 住○○市○○區○○路○○巷00號 代 理 人 陳育廷律師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代 理 人 陳冠翰、張簡旭文、蘇稜詔、呂亮毅 住○○市○○區○○路00號8樓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代 理 人 林律丞 住○○市○○區○○○路0段00號15樓 送達代收人 馮慧芬 住○○市○○街000號4樓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至12樓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住同上代 理 人 曹𦓻峸 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住同上代 理 人 戴淑雯、陳視介、羅建興、林勵之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05、20 7、209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宗雨潔 寄板橋莒光○○○00000○○○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至10 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樓、9 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代 理 人 黃勝豐 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 陳映蓉 住○○市○○區○○路0段000號10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代 理 人 何宣鋐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羅明智、陳映均 住同上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淑芬 住同上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住同上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馮景憶 住○○市○○○○路000號6樓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號2樓之3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葉庭歡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代 理 人 戴安妤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室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所有之清算財團財產,本院已於民國114年3月 17日裁定處分方式,並公告且送達各債權人。嗣經債務人就 清算財團之價值,業依前開裁定之方式解繳等值現金新臺幣 7萬7,846元到院,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 。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 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 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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