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928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
送達代收人 王奕舜
設臺北○○○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唐張粉亭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人之權 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 力。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查詢債務人唐張粉亭、唐承淵即唐龍華等 之勞保、郵局資料並強制執行,然查債務人唐承淵即唐龍華 已於民國113年9月21日死亡,而債務人唐張粉亭之戶籍係設 址於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 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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