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子暘
陳文鈞
一、債務人陳子暘、陳文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
肆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子暘前就讀宏國徳霖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陳
文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
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
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4 份,金額總計
192,16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
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48 期,每滿一個月
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
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子暘自民國113年08月1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 85,448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24日,將該筆貸款
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陳文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
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5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448元 陳子暘、陳文鈞 自民國113年07月13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85,448元 陳子暘、陳文鈞 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448元 陳子暘、陳文鈞 自民國113年08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