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189號
SCDV,114,司促,3189,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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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志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70,325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志和於民國(下同)112年07月05日向債權人
借款300,000元,約定自112年07月05日起至119年07月05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4年0
3月27日止累計261,938元正未給付,其中256,467元為本金
;5,171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志和於113年01月08日向債權人
借款330,000元,約定自113年01月08日起至120年01月08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4年0
3月27日止累計308,387元正未給付,其中301,266元為本金
;6,42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1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6467元 陳志和 自民國114年03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01266元 陳志和 自民國114年03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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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