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68094號
PCDV,114,司執,68094,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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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809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林綉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 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 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受理前點強制執行事 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 。並應於查明債務人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契約種類 (性質)、名稱及其現存金錢債權數額後,在清償債權之目 的範圍內,依法為執行行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 權強制執行事件第2、3點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南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另依債權人所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1071號債權憑證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觀之,前 係向債務人住所地所在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調查 債務人壽險資料,依上開規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保險契約 債權之執行取得管轄權,且應在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依 法應為執行行為。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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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