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66082號
PCDV,114,司執,66082,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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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6082號
債 權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債 務 人 春福交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冠廷

債 務 人 陳信昌

債 務 人 連家欣


債 務 人 連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等之存款債權 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惟第三人等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 市景美區及桃園市蘆竹區等處,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 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 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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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福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