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718號
債 權 人 環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鎮瑀
代 理 人 潘姮軒
債 務 人 徐顯章
○○○○○○○○東區辦公處,現應受 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不明,經查債務人居住於台南市,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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