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82號
抗 告 人 徐華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坤成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14年3月24日本院裁定所定之假處分方法聲明不服,視為對原裁
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