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4年度,13號
CHDV,114,全,13,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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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泰熙爾札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宥溱
代 理 人 丁遵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少華、沙宛諭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
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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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熙爾札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