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3243號
PTDV,114,司執,23243,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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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24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聶韻秋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吳志和  住○○市○○區○○路○○○巷000號
債 務 人 吳國振  住○○市○○區○○路00號11樓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 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 、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亦 有規定。復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吳國振之人壽保險資料並請求 執行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 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本件實應由債務人吳國振之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惟債務人吳國振之住所地係臺中市○○區○○路00 號11樓之3,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吳國振之戶籍謄本附卷可 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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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