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426號
債 權 人 李佳蓉 住屏東縣○○鄉○○村000號
送達代收人 柯俞萱
住○○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債 務 人 陳俊成 住屏東縣○○鄉○○路0號
曾瑞華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 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2月24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4年2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 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