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3年度,215號
CYDV,113,司執消債更,215,2025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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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曹巧

代 理 人 江昱勳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 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 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 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 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



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同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 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其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為 新臺幣(下同)503,836元,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提出每月願 清償4,394元,惟其並未陳報每月清償期日及方法,故本院 職權定債務人應自認可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15日 依債權比例向各債權人清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共計清償 6年,並以1個月為1期,共計清償72期,清償總金額為316,3 68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約62.79%(詳 參附件債務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已合法送達5位已申 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此有本院公告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因全數債權人皆逾期未為確答故視為同意,逾已申報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是以,本件已符合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 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 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且經債權人會議可決,當應予認可。又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 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 第2項之規定,在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 活程度,為如附表之相當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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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