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英豪
代 理 人 陳奕璇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楷評、羅建興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徐雅琳、陳建富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劉德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 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 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 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 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 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同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 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其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為 新臺幣(下同)10,650,652元,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提出每月 願清償2,315元,並自認可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 15日給付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並申請由其依債權比例統一 辦理收款及撥付作業給各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 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共計清償6年,並 以1個月為1期,共計清償72期,清償總金額為166,680元,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約1.56%(詳參附件債 務人更生方案,惟債權人將清償總金額誤載為210,528元, 本院爰依職權更正)。又更生方案已合法送達15位已申報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此有本院公告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其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 更生方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表示同意更 生方案,其他7位債權人因逾期未為確答故視為同意,則同 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 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達72.05%,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 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是以,本件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0條第2項之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再 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雖清償成數僅1.56%,惟其 條件核屬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且經債權人會議可決,當應予認可。又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
經濟生活之更生,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 規定,在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為如附表之相當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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