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3860號
NTDV,114,司執,13860,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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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860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代 理 人 李承璋
債 務 人 張逸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張逸萱對於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 人係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是本件聲請已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係位於臺北市中正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聲請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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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