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營聲自字第1號
聲 請 人 天狼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良通
代 理 人 朱立偉律師
莊棣為律師
徐子騰律師
被 告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梁厚誼
被 告 程心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指定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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