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全事聲字,113年度,30號
KSDV,113,全事聲,30,2025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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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事聲字第30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笙業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佳靜
異 議 人 廖國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假扣押事
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規定,暨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
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
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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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笙業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