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抗字,114年度,63號
KSHV,114,抗,63,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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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63號
抗 告 人 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國仲

抗 告 人 吳佳靜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雷仲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8日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全事聲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原聲請意旨係以:抗告人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下
稱欣禧公司)前邀同抗告人廖國仲吳佳靜為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向相對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800萬
元,詎抗告人未依約還款,依兩造間之約定,抗告人之債務
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530萬2,820元,且抗告人向各金融
機構借款計已逾1億餘元,相對人欲訴請抗告人給付前開款
項,恐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求裁定准就抗告人之財產於1,530
萬2,82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13
年度司裁全字第593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處分)准許。
二、抗告人雖於原審具狀提出異議及於本院提出抗告,惟均未提
出理由。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
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
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523條第1項、526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
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言,並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
負擔或為不利益處分,致陷於無資力狀態,或將財產隱匿,
或債務人逃匿無蹤等積極作為為限。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
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
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
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
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
四、經查:
 ㈠相對人就其假扣押之請求,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約
定書、連帶保證書、客戶歸戶查詢資料等件為佐(見原審司
裁全卷第7至36頁),堪認其就假扣押之請求已為釋明。
 ㈡相對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已提出票據交換所查詢資料、催收
紀錄、催繳通知及存證信函暨回執、聯徵中心資料、建物謄
本及異動索引等件為憑(見原審司裁全卷第37至103頁),
以釋明欣禧公司因存款不足經通報拒絕往來,經電話催繳及
寄發存證信函催討後仍未給付,及廖國仲名下不動產,近期
已讓與他人等情。又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亦依職權查詢抗告人
尚積欠他家銀行款項未清償,且遭其他債權人聲請假扣押獲
准等情(同上卷第107、109頁),足認其資力確有不足清償
各銀行債務,且其現存財產與相對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有無
法清償債權之可能性,抗告人迄今亦未見有清償之意,而抗
告人日後變動財產之可能性無法排除,堪認日後有不能強制
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準此,應認相對人已釋明其請求及假
扣押之原因,雖釋明尚有不足,惟相對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
釋明之不足,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乃以
原裁定處分定相當之擔保准許之,於法即無不合。又抗告人
對原裁定處分聲明異議,惟未具理由,是原審審酌上開各情
而駁回抗告人之異議,自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相對人之假扣押聲請為有理由,原裁定處分准許
相對人之聲請,及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於法均無違
誤,抗告意旨提起抗告,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其抗告。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再為



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委任律師提起再抗告者,應一併繳納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旻附註:再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再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再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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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