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裁全字,114年度,653號
TPDV,114,司裁全,653,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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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李欣諭
相 對 人 賴品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面額新臺幣1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
第3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3
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300,000元後,得免為或撤銷
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放款相
關貸放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借款契約、
催繳通知書及掛號回執、聯徵資料、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
資料查詢等影本,堪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
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
酌定適當之擔保金,以兼顧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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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