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壹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4,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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