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
114年訴字第555號 (壬股)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市○○區○○○路○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劉靜琳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被 告 王正慧 住○○市○○區○○路○○巷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訴字第55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3月18日下午 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
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趙薏涵
書記官 許千士
通 譯 楊舜賢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劉靜琳 到
被 告 王正慧 到
和解成立內容:
壹、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4,917 元,及自民國109
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貳、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閱並無異議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書記官 許千士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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