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555號
TCDV,114,訴,555,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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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
             114年訴字第555號 (壬股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市○○區○○○路○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劉靜琳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被   告 王正慧  住○○市○○區○○路○○巷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訴字第55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3月18日下午 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
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趙薏涵
書記官 許千士
通 譯 楊舜賢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劉靜琳

被 告 王正慧

和解成立內容:
壹、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4,917 元,及自民國109
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貳、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閱並無異議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書記官 許千士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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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