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增泰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瑞琴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4,533,12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07,
45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
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於
起訴後所生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
另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最
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提起民事
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為:㈠被告增
泰砂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增泰公司)應將坐落於臺中市○○
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
狀原證二略圖所示904地號②、906地號③、933地號④、1040地
號①②③、1041地號①②、1103地號①之砂石廠、水池等地上物(
詳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除去騰空,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
㈡被告羅瑞琴應將坐落於臺中市石岡區崁子下段1040、1041
、1056、1102、1103、1105、1108、1110地號土地上,如起
訴狀原證二略圖所示1040地號④⑤、1041地號③④、1056地號、
1102地號①、1103地號②、1106地號①②、1108地號①②、1110地
號①之砂石廠等地上物(詳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除去騰空
,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㈢被告增泰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6,284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返
還土地之日,按月給付原告3,142元。㈣被告羅瑞琴應給付原
告4,098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
,按月給付原告2,049元。依上揭說明,訴之聲明第㈠、㈡項
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占用之系爭土地交易現值,即第㈠、㈡項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
上開土地相同地段、相近地號、公告現值相同之1165-2地號
土地於113年9月11日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9,230元,而
依原告起訴狀所自陳被告占用上開土地面積合計17,824.51
平方公尺(詳如附表),故上開遭被告占用土地之交易價額
核定164,520,227元(計算式:9,230×17,824.51≒164,520,2
27,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加計訴之聲明第㈢、㈣項部分
,因本件原告於114年1月16日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規定,就附帶請求起訴前之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
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起訴(即本院起訴日114
年1月16日)後方發生之遲延利息及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
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2,893元【
計算式:6,284+3,142÷31×15+4,098+2,049÷31×15≒12,893】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4,533,120元【計算式:83,
518,560+12,893=164,533,1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7,
4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附表:臺中市石岡區崁子下段土地
占用人 占用地號 原告主張占用面積㎡ 增泰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904 89.63 906 217.5 933 29 1040 5,962.57 1041 4,342.64 1103 142 羅瑞琴 1040 1,279 1041 3,098 1056 237.44 1102 777.83 1103 454 1106 374.6 1108 741 1110 79 合計 17,8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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