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23號
TCDV,114,消債聲,23,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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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張蕎毓即張秋漣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蕎毓即張秋漣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
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
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8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
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
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青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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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