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4年度,71號
TCDV,114,抗,71,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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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71號
抗 告 人 范惠晴奕晴工程行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
4年1月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548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
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是抵押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
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
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
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
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
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二、本件抗告人非原裁定之當事人,亦非附表所示抵押物之所有
權人,雖以抵押權所擔保債務之債務人提起抗告,未陳明其
權利因原裁定受有損害,即不能認定其有抗告權,又其以希
冀能與相對人協調還款方案及其一年多均遵期繳款,然均僅
償還利息,本金絲毫未償,不甚合理等實體上法律關係事項
為爭執,然依首開說明,應由原裁定相對人就爭執事項,另
行起訴,以求解決,茲乃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不能
謂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
、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丁文宏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霧峰區 五福北 624 84.30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004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一層46.20 二層46.20 三層46.20 四層23.89 合計162.49 陽台9.84 花台1.36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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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