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吳○○
相 對 人 曾○○
上列當事人聲請證據保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由本院命第三人夏都汽車旅館(地址:臺中市○區○○路○段
00號)將該汽車旅館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晚間22時30分起至
同年月日晚間23時30分止,其入出口之監視錄影畫面之電磁
紀錄予以拷貝或備份存證後,提出於本院,並由本院保管之
方式為證據保全。
二、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
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
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
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又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
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
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第369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
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民事訴訟法第
347條第1項亦有規定。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上開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於家事婚姻訴訟事件均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婚後共同生活期間,聲請人發現
相對人有婚外情之嫌,且經聲請人得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3
月10日結婚晚間10時30分至11時30分間,與他人共同前往夏
都汽車旅館。如聲請人將來提起離婚之訴訟,有取得該汽車
旅館入出口監視錄影畫面、住房房客資料等證據之必要。然
聲請人唯恐上開汽車旅館監視錄影畫面檔案容量若滿,將刪
除舊有錄影畫面,導致證據滅失,實有保全必要,爰依法聲
請保全如主文所示之證據及相對人曾○○及同行者於同一期間 之入住資料(含姓名、電話、車號、房號、入住時間、退房 時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保全之證據,業據提出國民身分證件 、戶口名簿、相對人訂房資料所載相對人偕同他人於前揭時 間,入住該汽車旅館之內容以為釋明。本院審酌本件主文所 示之監視錄影畫面電磁紀錄確有可能因記憶體容量有限而遭 覆蓋滅失之虞,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而該監視錄影紀錄所 示內容,攸關相對人是否與配偶以外之人交往而違反婚姻忠 誠義務之待證事實,而與兩造離婚訴訟有無理由有關,故聲
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前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然查,就聲請人所指相對人曾○○及同行者於同一期間之住房 資料(包含姓名、電話、車號、房號、入住時間、退房時間 )部分,因並無記憶體容量不足或於短期間遭覆蓋內容而滅 失證據資料之虞,聲請人復未釋明上開資料有何保全證據之 必要性,是該部分之聲請,尚與前開要件不符,本院自應駁 回此部分之聲請。
五、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