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429號
原 告 李竺鴻 住彰化縣○○鎮○○街000巷00號 被
告 廖柏偉 住雲林縣○○鎮○○路00號
林浚洋
(現於法務部○○○○○○○○附設觀 察勒戒處所執行中)
莊森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19日下午2時20分,在
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三人對原告
為加重詐欺取財之共同侵權行為,惟原告訴之聲明未載明被
告三人連帶賠償之旨,則原告有無請求被告三人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之意,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19日下午
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韻聆